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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木材法規》詳細解讀

    2018/8/1 10:34:46??????點擊:
      英國家具協會最近在其網站上發表了一篇文章,簡要介紹了歐盟木材規則,還對在英國如何遵守這項法規進行了解讀。這對我們了解并且應對這項新規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良好的森林經營可以減輕對氣候變化的影響,更好地取得環境、社會、政治和經濟利益,這在全球已形成了共識。歐盟據此新制定了《歐盟木材法規》。它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改善林業經營和采伐活動,阻止非法采伐的木材進入歐盟市場。該項法規是一個強制性法規,將于2013年3月開始生效,也就是說,還有不到12個月的時間就要正式執行這個法規了。它主要適用于在歐盟內生產及從歐盟以外國家進口的木材及其木制品,因此這項法規與家具產品及室內裝飾用木制品如木線條、地板、細木工制品等密切關連。家具及木制品制造商、零售商和進口商將面臨一個新的嚴格要求。


      1、法規的主要內容


      這個法規的題名為:歐盟木材法規No.995/2010。它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1)歐盟木材規則基本要求;


      (2)認證計劃的作用;


      (3)怎樣強制實施歐盟木材規則;


      (4)實施這個法規的時間表。


      法規要求進入歐盟市場的木材及木制產品的企業承擔一種義務,即木材不是來自非法采伐的森林。它還對歐盟內部的從事這些產品貿易的機構提出了要求,這些產品包括的門類十分廣泛,只有一些明顯是循環利用項目及其材料的情況例外。


      1.1法規的基本要求


      該法規的基本要求為,對進入歐盟市場的木材制品的第一個訂(供)貨人(定義為“運營人”)實行“盡責調查”程序,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來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風險。


      但是,在歐盟內部采購的貿易商并不要求進行“盡責調查”,不過必須保存從其它機構運輸過來的記錄。


      歐盟木材規則所設置的“盡責調查”允許大部分企業使用已有的工作方式,或者相對易行的工作方式,以減少不適當的額外工作量和成本。


      所有相關的記錄必須保存5年,如果需要的話還必須提供合格的證據。但是向一般公共部門和最終消費者的銷售記錄不屬于該項法規規定的范圍。


      很明顯,這些運營者也可能是貿易商,特別對家具業來說更是如此,因為它的產品供應鏈可能十分復雜,包含機構之間許多不同的關系。因此對它要進行分析,其中,典型的情況可能如下:


      在英國銷售從中國零售渠道直接采購的家具。這個零售商就是所謂“運營者”,因為他是向歐盟市場引入家具的第一個人。


      一個英國的家具制造商,他從印尼采購了木制的椅腿,把它們裝配在軟體家具上,然后再出售給英國的零售商。那么,英國的這個家具制造商就是所謂“運營者”,因為他是把這個椅腿引入歐盟市場的第一個人。


      同樣是這個英國的制造商,他從一個法國的企業那兒買來椅子扶手和全部油漆好的桌子。在這種情況下,這個英國的制造商被定義為貿易商,對諸如此類的產品不要求進行“盡責調查”;因為它們的采購和銷售記錄已經滿足了該項法規的規定。


      代理商處理從越南生產的家具零部件出口到英國的采購、裝貨和進口事宜,但是所有的合同都是由代理商的英國客戶和越南的供應商直接簽訂的,代理商既不是“運營者”,也不是貿易商。這樣,代理商的英國客戶就是所謂的“運營者”,因為他是把產品引入歐盟市場的第一個人。


      1.1.1“盡責調查”程序


      為了符合歐盟木材規則,要求每一個運營者執行記錄制度,進行“盡責調查”。這可以是他們自己已經建立的制度,或者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制度。歐盟木材規則制定的“盡責調查”制度包含3個要素:


      (1)資料


      (ⅰ)產品描述。


      (ⅱ)樹種(常用名稱和如果可能的話提供學名)。


      (ⅲ)采伐地的國家和可能應用的地區/在這個國家的特許采伐權。


      (ⅳ)數量,或以材積、重量或某個單位的數量來表述。


      (ⅴ)供應商(至運營者)的姓名和地址。


      (ⅵ)貿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至接受木材/木基制品的人)。


      (ⅶ)表述符合(出產木材/木制品地區的國家的)森林法規的文件。


      (ⅷ)常用名稱,特別是俗稱可能形成混亂,在可能的情況下根據《BSEN135562003原木和鋸材》標準用學名表示,以對樹種提供更準確的資料,在歐洲使用的木材術語可以在木材名稱上提供指導。


      (2)風險評估程序


      風險評估程序的目的是一個含有木材的產品可能存在非法采伐的風險,應該估及以下方面:


      (ⅰ)以合用的法規即核查、鑒定計劃,FLEGT許可,CITIES許可等來保證符合性。


      (ⅱ)特殊樹種非法采伐的普遍性。


      (ⅲ)在資源國/資源國中的地區的非法采伐活動的普遍性。


      (ⅳ)對原產國的任何制裁/武裝沖突。


      (ⅴ)供應鏈的復雜性,即鋸材的采購,很明顯,來自單個鋸木廠的單塊木材可以直接拿去評估,但是一個帶抽屜的衣柜,它的零部件可能來自好幾個工廠或者好幾個鋸木廠,甚至可能來自不同的國家,這就使問題復雜得多。


      如果評估程序和相關的書面證據表明從非法采伐來源地來的家具的風險是可忽略不計的,那么它就可能引入歐盟市場。


      但是如果存有疑問,還必須進入“風險減輕”程序。


      (3)風險減輕程序


      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從非法采伐來源地來的家具的風險,這個制度設計了進一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必須提供或進行:


      (ⅰ)附加資料


      (ⅱ)附加文件


      (ⅲ)第一方(指供貨方)走訪和核查


      (ⅳ)第三方核查


      1.1.2監督機構


      一些大公司可能已經有一套制度來替代“盡責調查”,一樣可以滿足要求,而且可以由成員國的合法機構進行詳細審查。但是一些中小型企業可能沒有這套制度,所以歐洲木材(歐洲材行情報價,歐洲材廠商名錄)規則允許這些企業利用監督機構的“盡責調查”制度對“運營者”是否符合法規要求實施調查。監督機構將為沒有自己的“盡責調查”制度的“運營者”提供“盡責調查”制度,并且保持良好地運作。根據歐洲木材規則,這些機構不僅有提供“盡責調查”制度的責任,而且要監督制度的實施,如果“運營者”未能適當地應用這套制度,應采取措施來幫助他們。歐盟將委托監督機構,而且將在歐盟的官方刊物上公布和保存這些機構的名單及其網址。


      1.2認證和其它計劃的作用


      1.2.1應用認證的意義


      在風險評估程序中,應用認證很有意義,即森林認證(FSC)和森林認證認可計劃(PEFC)。經過認證的產品和材料可能是低風險的,但是這類認證僅僅是“盡責調查”的一個部分。


      運營者必須保證他們全面地完成了歐洲木材規則的義務,必須注意到“產業鏈監管”的文件提供才是它的核心,這樣才能保證每一個要求認證的產品或零部件得到了認證。


      1.2.2《歐盟的森林執法、施政和貿易行動計劃》(FLEGT)許可和《野生動植物瀕危種類的國際貿易公約》(CITES)許可《森林執法、施政和貿易行動計劃》(FLEGT)是一個自愿性的計劃,它保證同意實施該計劃國家只向歐盟出口合法采伐的木材。


      歐盟與許多國家簽署了FLEGT雙邊自愿合作伙伴協議(VPA),一旦協議生效,該協議就包括了雙方的委托責任并采取實際行動,阻止非法采伐木材的貿易。很明顯,協議的合作方就獲得了許可,表明它們出口到歐盟市場的木材是合法采伐的。


      正式簽訂協議的第一個國家是圭亞那。剛果共和國、喀麥隆共和國是正在認證過程中。進行談判的國家有利比亞、加蓬、剛果民主共和國、中非共和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越南等。


      《野生動植物瀕危種類的國際貿易公約(CITES)》是各國政府間的國際協議,旨在保證野生動植物的標本貿易不會威脅到它們的生存。


      CITES有3個附錄,包括許多木材樹種。正因為此,這些樹種木材的貿易要受到該公約的限制。FLEGT或CITES許可所包括的木材及其制品被認為是合法采伐的木材,符合歐洲木材規則。


      1.3怎樣強制實施歐盟木材規則


      1.3.1強制執行每一個歐盟成員國的管轄機構將強制執行該項法規,各成員國將制定針對違反歐盟木材規則的地方法規。


      歐盟委員會希望成員國在2013年3月3日前制定出他們自己的對違反歐盟木材規則的罰款條例。管轄機構將對運營者進行檢查,以保證他們執行了歐盟木材規則,這些檢查包括:“盡責調查”制度的考核,還包括對如何執行文件編撰和記錄填寫的考核。


      1.3.2處罰


      歐盟木材規則要求處罰是“有效的、適度的,有勸阻作用的”,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罰金與對環境的損害、有關的木材/木制品的價值、稅收損失和其它因違反規則造成的經濟損失成一定比例。


      —扣押或沒收有關的木材/木制品。


      —立即暫?;虻蹁N貿易執照。


      1.4實施法規的時間表


      以下是歐盟木材規則全面實施設定的/已完成的主要的關鍵日期:


      2010年10月20日,歐盟委員會批準歐盟木材規則;


      2011年6月3日,歐盟成員國委任負責實施歐盟木材規則的管轄機構及負責人。在英國,由食品和鄉村事務部的環境司的國務秘書卡羅林?斯皮曼擔任;


      2012年3月3日,將批準監督機構的認可/撤消規則;


      2012年6月3日,將批準保證在全歐盟統一執行盡責調查的詳細制度;


      2013年3月3日,該法規將生效。從該日起,與木材和木制品供應鏈有關的企業必須了解并保證遵守該項法規,或者保證他們自有的制度是符合該項法規的。歐盟成員國對違反歐盟木材規則的處罰條例完成制定。


      2進一步的行動


      雖然歐盟木材規則已經公布,但是相關的支持性的法律仍在制定中。核心的要求已經提出,家具供應鏈中的所有企業必須采取行動,以保證能夠證明自己是遵守該項法規的。


      要采取的第一步行動將是收集資料和培訓供應鏈中所有的相關人士,但是需要提醒的是,看上去離2013年3月尚有相當長的時間,但是2013年的產品的生命周期可能從2012年年頭就開始算起了。為此,采購商需要考慮到該項法規對購貨的影響。


      3應對


      我們在對歐盟出口家具及木制品時,都要與歐盟的進口商打交道,因此就必須提供這些進口商為遵守該項法規而向我們索要的相關文件,否則就會影響出口的業務,甚至導致生意的失敗。這項新規構筑了新的壁壘,嚴重影響了我國出口歐盟的家具及木制品的貿易,我們必須對此十分重視。


      家具出口企業需要注意的是所謂“盡責調查”,這是該法規的核心。


      西方國家一般都把我國看成是非法采伐高風險的國家,因此對我國向歐盟出口的家具產品除了我們要提供“盡責調查”的資料、進行風險評估以外,還要對我們實行“風險減輕程序”,要求提供附加的資料或文件,進行第三方核查。因此為了適應這種壁壘的挑戰,我們從現在起就要做好準備,向有關機構(如商務部的有關司、局及從事國際貿易爭端業務的律師事務所等)咨詢,了解在向歐盟出口家具時需準備的文件和資料。


      同時,我們利用國外進口木材(如非洲的木材)及木制品(如馬來西亞的中纖板(中纖板行情報價,中纖板廠商名錄)等)來生產出口歐盟的家具,也要注意向供貨方索取其木材或木制品來自合法來源的文件或資料,它們往往就是該項法規聲稱的所謂“附加資料和文件”,而且對前述的“風險評估”中的供應鏈復雜性也是一個很好的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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